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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来源: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作者:dongjiangtz | 发布时间: 2019-08-08 | 1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惠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管委会、区管委会授权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财政非税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区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区管委会以及区管委会授权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区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区属企业)上交区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利润收入按201810%201915%202030%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区管委会的决定上交。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和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管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区财政部门向区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通知;区属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管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议通过后,区财政部门下达给区属预算单位;区属预算单位在区财政部门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区属企业,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区管委会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管委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区属预算单位收到区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属企业在区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区财政局,并报告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企业在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范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区属企业应每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度报表报区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区属预算单位应按季度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度报表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汇总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度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应按照区财政部门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管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接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经营预算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区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区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区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粤纪发〔2010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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