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0752-2313027
 
 
您的位置:
政策法规 / POLICY
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联盟建设和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仲恺高新区门户网站 | 作者:dongjiangtz | 发布时间: 2018-08-02 | 1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惠仲委办〔2017〕13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联盟建设和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7〕5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联盟建设和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业加速链条,打造我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创建良好的产业生态氛围,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20号)及《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惠仲委〔2016〕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联盟(下称“加速器联盟”),是指在仲恺高新区内,符合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使用标准的空间载体,配套设施完善,运营服务团队配置齐全,由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政企联合招商,并提供加速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平台。加速器联盟通过提供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入驻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加速器联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纳入加速器联盟管理的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50家,营造适合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支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发展。

第四条加速器联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加速器联盟集聚,促进加速器联盟及其入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为企业加速发展提供平台支撑。

(二)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创新项目对话、咨询制度,积极辅导入驻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完善科技企业加速器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培训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构建面向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成立加速器联盟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加速器联盟建设有关工作,审议推动加速器联盟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重要事项,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及各园区、各镇(街道)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受理和组织开展对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认定及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对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根据我区孵化载体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速器联盟发展规划及联盟成员单位的服务标准;统筹各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评审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我区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招商管理工作;配合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组织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申报和评审;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开展对加速器联盟单位的评价考核,

(三)区财政局负责我区加速器联盟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各园区、镇(街道)负责汇总管辖区域内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认定申请、补贴资金申请;组织开展辖区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招商工作。

第三章认定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仲恺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空间载体位于仲恺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符合仲恺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可自主支配的加速器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加速器场地要求产权清晰,在存续期间不得变更用途;

(四)载体运营团队具备系统的创业服务体系,能提供系统化的创业咨询和辅导、技术支持、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物业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符合法律、消防和安全环保要求;

(六)定期完成上级部门的入驻企业数据申报要求,及时完成上传下达任务。

第八条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认定审批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各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各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推荐;

(三)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颁发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牌匾。

第九条加速器联盟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制定资金申报指南,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各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各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向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推荐;

(四)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确定后,由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将加速器补助计划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十条加速器联盟建设办公室每年对各个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补助100万元,B级补助50万元,C级补助30万元,D级为运营警示级,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的取消加速器联盟成员资格。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及补助方案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制订。

第十一条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如入驻后有空间改造升级需求,且实际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租赁期内,按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对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申报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鼓励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先安排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加速器联盟协调担保机构进行服务,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每年最高可获得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30%的政府贴息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已认定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入驻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场外交易市场成功实现挂牌融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成功转板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将加速器联盟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对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所需土地、场所、人员、资金,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加大对加速器联盟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仲恺高新区加速器联盟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统筹资金3000万元,纳入“恺炬创新行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行业自律,促进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强化对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加速器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落实考评机制,针对加速器联盟成员单位,明确设立科技企业加速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其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最新动态